一、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
(2)受益人的恶意。
二、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需要合同在订立或履行期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时,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一方便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5.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五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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