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限为一年,而合同无效的除斥期限无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因此,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而合同无效的除斥期间则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需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否则撤销权将消灭。具体而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对于合同无效的除斥期间,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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