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二)折价补偿
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三)赔偿损失
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我国立法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
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我国立法规定相对较为分散,主要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的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合同编的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从而撤销因债务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对导致损失的欺诈等行为主张撤销的权利。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
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
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二、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业主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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