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3-08-16 21:43:16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法时效的限制

1、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时效限制。

2、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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