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温室蔬菜属于青苗,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何补偿可以从征收补偿计划中看出。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给排水、市政道路、燃气、供热等设施,以及市规划局指定的管道设施齐全的区域),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拆迁指导价执行,距建成区直线距离在1公里以内的不超过50%,1公里以外和2公里以内的不超过40%,2公里以外和3公里以内的不超过30%。林木、果树按亩适树数补偿,低于亩适树数的按实树数补偿。
(2)农田水利设施部分拆除的,按照部分拆除的规模和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搬迁,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种植的各类植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3)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征地拆迁补偿指导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
拆迁前,项目法人应披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拆迁补偿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补偿事项,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赔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地区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行政裁定。拆迁补偿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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