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地需要拆迁农民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搬迁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者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房。
农民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的许可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补偿指导价。住房补偿指导价根据住房成本评估值计算。超过许可面积的,按养老院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
在拆除温室、温室、疗养院时,除按拆迁补偿指导价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实际损失。实际补偿标准以原价为基础,加上土地等级和建设项目用途的补偿系数。计算公式为:补偿总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地级补偿系数+建设工程使用补偿系数)。土地等级补偿系数为7级土地0-0.1,6级土地0.1-0.2,5级土地0.2-0.3,4级土地0.3-0.4,3级土地0.4。建设项目用地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和公益性用地为0,仓储业用地为0.1,房地产开发用地为0.2,商业用地为0.3。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给排水、市政道路、燃气、供热等设施,以及管道设施完备的区域),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拆迁指导价,由市规划局另行规定;在建成区以外的,按照本文件确定的拆迁指导价执行,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复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规定的标准上浮政发[2005]6号)。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亩适树数补偿,低于亩适树数的按实树数补偿。
当地需要拆除农田水利设施的,按照部分拆除的规模和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搬迁,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种植的各类植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征地拆迁补偿指导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有关手续,按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前,项目法人应披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拆迁补偿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补偿事项,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赔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地区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行政裁定。拆迁补偿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拆除温室、温室、疗养院时,除按拆迁补偿指导价进行补偿外,还应补偿实际损失。实际补偿标准以原价为基础,加上土地等级和建设项目用途的补偿系数。拆迁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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