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不少农民工开始结算工资,准备回家过年。然而,一篇题为《今年起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将与往年有所不同》的文章,却让不少广东企业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产生了误解。一些不法企业故意利用此条迷惑公众,达到扣除加班工资的目的。为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曝光了加班费计算中的三大骗局,提醒员工仔细辨认
一:部分企业经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支付加班工资,但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往往不是法定的工作时间。比如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小冯,为了降低成本,在劳动合同中把最低工资标准780元作为员工的工资,但实际上,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是最低工资。此时,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第二,一些企业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实行结构性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只占工资的一小部分,这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工资。比如刚刚工作的小黄,基本工资只有800元,但实际岗位工资是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不能用800元除以20.83,而是用3000元除以20.83。对此,省劳动厅工资司司长陈毅反复强调,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固定奖金、全勤奖励等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取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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