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加班工资纠纷在劳动争议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一般来说,雇主应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量,尽量不加班。但因企业生产特点,用人单位不能避免加班的,建议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并已向职工公示,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班申请流程。如需加班,部门应在加班前将加班申请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在公司加班。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批准员工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工资制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为了更好地向劳动者宣传,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审批制度
总之,为了避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今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民主程序的问题上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意识。召开全体员工会议或员工代表会议讨论规章制度时,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员工保存并签字;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时,要求工会或代表出具相应证明
2.正确计算职工加班工资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工资金额,避免日后发生不明确纠纷。此外,企业在支付工资时,通常只显示当月工资总额。如果加班工资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员工仍然可以申请加班工资。因此,加班工资必须在工资单中单独列出。编制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账结算表。员工收到工资时需在确认单上签字,表明其对工资计算无异议。只有亲自签字后,他才能收到当月的所有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员工在未来任意追索加班工资的情况发生
3.注意保存加班记录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加班工资的要求更为工人所提倡。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如果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发包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发包人不提供的,可以认定对发包人不利的事实。因此,在收回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工人通常会提供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然后仲裁庭要求雇主出勤,具体核实工人是否加班、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根据目前的劳动案例,北京所有的区县都支持工人在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职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人姓名和签名,,这意味着雇主只有义务将加班记录保存两年。因此,我们将不承担在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举证责任。
4.用补休代替休息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并且不能安排补休,他应获得不低于其工资200%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有权优先安排劳动者休补假,而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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