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
(五)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成立破产清算组的步骤
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馀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分配剩馀财产。
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全文5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