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和政府指定,包括各部门和专业人员,清算组负责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理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参与民事诉讼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开始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聘任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清算组成立后,将立即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缴所欠税款,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并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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