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属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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