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还能受偿
时间:2023-06-13 20:26:52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看逾期的时间。破产管理人接手破产清算案件后,会向债权人发现债权登记通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债权进行申报,债权申报的时间从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之日开始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如果债权人超过3个月没有登记债权的,可以视为对债权的放弃,但如果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法院是会支持的,如果破产财产已经分配的,不得再补充分配。

即使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补充申报的,债权能不能实现,还要依据企业的破产财产有多少,破产人承担的债务人多少和破产债权的优先顺序而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有一定顺序的,清偿优先债权后,才清偿普通债权,如果清偿优先债权后,没有剩余财产的,普通的债权就实现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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