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享有什么权利
时间:2023-05-06 19:31:51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按份共有人享有什么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实质上就是退出按份共有,将自己的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按份共有人行使这项权利,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分出时,只有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共同经营的前提下,方可以要求分出实物。否则,按份共有人只能要求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第二,当法律或协议对分出权的行使有规定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2、转让自己份额的权利。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如果各共有人事先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和分出份额,在此情况下,视为各共有人自愿放弃其转让或分出其份额的权利,如果某个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将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

此外,如果依据共有财产的性质,不可能进行转让的,也不适用转让规则。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如果无人继承,该份额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转让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这种转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且转让的财产是动产,第三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则应当按照善意取得原则处理。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照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卖自己的份额时,应将出卖的意思及出卖的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如多个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该份额转让给任一共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其他共有人不为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所给的条件不能为出卖方满意,出卖方可依较优越的条件将份额出卖给其他人。如出卖方不为出卖的通知,暗中将其份额出卖给其他人,便构成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将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自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房产买卖要如何进行

按份共有的各个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转让时,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知,按份共有房产处分房产时,无须取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但公开转让时应告知其它共有人。我们常见的房产处分是抵押和转让。按份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无须告知其他共有人。当债务无法清偿要实现抵押权时,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处分抵押物,则共有人应告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处分抵押物,则价高者获得抵押物。此时,受让人与原按份共有人继续共有该房屋。

但是,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按份共有房产即合伙企业房产,其处分不同于一般的按份共有房产。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入伙。合伙人的出资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企业的房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使用和管理。处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房产份额出资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此可见,如果合伙人各自出资共同购买房产,则他们按份共有房产,但房产应登记为合伙企业所有。可以这么理解:形式上,该房产为企业房产:但实质上,该房产由各合伙人按份共有。但这种按份共有房产的表现形式与处理方式与通常意义上的按份共有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这种合伙企业房产的权属登记在此不作深入讨论。

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

2、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3、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5、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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