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遇险旅客,但被告司乘人员未阻止殴斗导致受害人死亡,违背了安全运送义务和诚信原则,应承担10%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或故意过失。同时,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责任,纠纷可按法律或约定解决。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旅客,受害人的死亡系其与加害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殴斗所致,其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当一乘客因殴斗被割伤后,被告司乘人员既不向有关部门求助,也未阻止殴斗,而是要求殴斗人员下车,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安全运送的义务以及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被告司乘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且未阻止并要求殴斗人员下车,导致受害人的死亡。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和安全运送义务,也违反了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和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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