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由此船舶与码头、桥墩、灯船、灯塔、浮筒、竹木排以及其它水上或水下固定物体相撞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实际相撞。
1、单方过失责任
船舶碰撞如由一船的过失所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单独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往往发生于船舶在港内航行时,碰到停靠在码头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筒的船舶。除非过失船能证明系泊船存在着某种过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时没有遵守避碰规则悬挂船灯等。
2、双方互有过失责任
双方互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则是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则各承担50%碰撞责任。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碰撞双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规定比例的,有权向其它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应视为是船长和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3、双方无过失责任
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无过失碰撞其损害应有遭受者自行负担,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如天灾等;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仍不能避免的事故。原因不明是指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明,属于这种情况的碰撞,颇为罕见。
4、过失的确定原则
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是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即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出现紧迫危险、碰撞。在每一阶段中均以合格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定是否构成碰撞过失。一般原则大多是成文法,在世界范围内较普遍适用,而特殊原则多半是海运国家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习惯为人们所遵循,此种原则因国而异,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特殊原则包括最后机会原则双方疏忽等效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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