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法院地法则。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一,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用。
3、船旗国法原则。船旗国法是指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273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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