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互有过失船舶碰撞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所谓互有过失是指,碰撞船舶的双方或多方都不同程度地违反了有关航行安全的规章,采取了错误的航行行为。这类船舶碰撞事故在统计上占绝大多数。
我国对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一直采用过失比例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实践中,确定船舶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就是将确定过失的客观标准具体化,并着重审查碰撞船舶的各方是否存在驾驶及管理过失,尤其要审查紧迫局面形成前有无违章、疏忽行为,紧迫局面形成后避碰行动是否适时有效。当然还要寻得违章、疏忽及不当措施与导致碰撞的因果关系。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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