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客运合同有关条款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旅客。受害人的死亡系其与加害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殴斗所致,其个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一乘客因殴斗被割伤后,被告司乘人员即知道殴斗人员中有人持刀这一事实,而此时司乘人员既不向有关部门求助,也未阻止殴斗,而是要求殴斗人员下车,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其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违背了安全运送的义务,违背了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对于其怠于行使对旅客的保护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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