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已拖了十年,至今不仅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因宏观经济的严重通货紧缩局面,不良资产还在加剧。日本银行的不良资产和中国银行的政策性贷款相比,占银行贷款余额的比例并不更为严重,为什么日本银行的不良资产至今尚未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日本银行的股权结构及其公司治理机制。日本银行在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机制方面不同于中国国有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相互持股关系,并构成以主银行为核心的企业财团。在企业财团中,相互持股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互相提供商业利益的关系,已经超越了股东利益。股东对经理的监督机制丧失,债权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机制丧失。企业经理的权力高于股东权力,银行管理层地位异常巩固。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银行的管理层不愿为在泡沫经济时代造成的大量不良贷款负责。由于相互持股关系,任何一家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会引起贷款企业及相关企业发生信用危机甚至破产,减少银行持有的这些企业的股票价值,反过来损害银行本身的股权资本,并会造成连锁反应而导致波及面的扩大。在处理不良资产问题上,银行与企业、股东与经理,没有任何一方有动力去揭开银行不良资产的窟窿,并设法处置,没有人愿意打破相互依赖的利益平衡关系。另外,日本银行不良资产的起因之一是由于日本资产市场(房地产、股票市场)的暴跌,日本银行业寄希望于资产市场未来价格能够上升,所以采取拖延战术期望能够解决问题,但是在宏观经济的通货紧缩局面下日本资产市场价格持续下跌。
由于相互持股的股权关系和企业治理机制,造成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沉疴难愈。反观中国,由于国家完全拥有国有银行,贷款损失的终极承担主体是政府,当政府认识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可能危及银行业未来发展时,政府能够主导开展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当然,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起因也与日本有所不同(见前文)。
2002年10月,日本政府宣布实施“加速改革综合对策”,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方面,提出政府向银行注资,并采取普通股注资的方式,这等于是逐步将部分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国有化。日本政府希望通过国家持有银行股权,来打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关系,改善银行和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
通过中日两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理问题的比较,我们深刻地领悟到在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危机中,需要有一个主导者发挥重要作用,需要有一个终极责任承担者承担最终的资产损失责任。这个主导者和终极责任承担者就是国家政府。日本一直以来缺乏这个条件,直到目前才有所改变,而中国具备了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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