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良资产的分类
(一)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俗称呆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帐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
(二)企业的不良资产: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包括已经从企业账面核销资产以及企业未核销但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实物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在建工程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
2、债权类不良资产。债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难以回收的、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担保损失及其他不良债权。
3、股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一)资金体制变革的影响;
(二)投融资体制约束了银行自主经营;
(三)商业银行业务与政策性银行业务仍有混同不清;
(四)会计核算处理上的弊漏;
(五)通货膨胀造成企业虚盈实税,影响资金周转;
(六)囿于财务制度的限定,使积聚的不良贷款未能及时冲销;
(七)经济转制、结构变化,企业经营风险增大,带来贷款风险;
(八)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借机逃废银行债务;
(九)银行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意识和防范措施不强,人员素质不高;
(十)利率调整,利差缩小,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增大。
三、不良资产怎么处理
(一)专人催收
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仍留在银行的不良资产,一类是已无收回可能的呆账,一类是1996年《商业银行法》生效、商业银行自主权扩大后发生的应收未收的贷款及其利息。这后一部分不良资产发生时间不长,情况明朗,收回的可能性较大,应由债权银行成立专门机构、调集专人催收。对主动想办法归还拖欠贷款的企业,银行应积极给予其所需的新的贷款支持,以鼓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冲销
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冲销力度。对已无收回可能的不良资产,只能用各种办法冲销。
(三)售国有股
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革,公开发行股票后,可考虑出售部分国家股权,用所得资金冲销不良资产,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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