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在我国刑法上不是附加刑,是相对于有期无期具体刑期的一种。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主要有哪些
附加刑有以下:
1、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
2、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
3、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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