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占有是指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际上的掌管和控制,这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投人生产性营运的前提条件;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营利的权利,是为了实现船舶的营运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过船舶的营运而收取的利益,包括运费、租金和相应的利息收人;船舶处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对船舶进行的处置,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船舶拆解、弃船等,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船舶转让、卖与他人、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等。
二、船舶所有权变更需要变更什么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船舶所有权变更需要变更什么手续
(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取得、转让、消灭登记船舶转让登记;项目编码:221交通05—02。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八)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九)申请表格:
填写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定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4、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5、立卷归档
许可工作结束后,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将许可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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