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202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7.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1.0%。
二、部分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
(一)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6.5%;预警线为8%;
(二)采矿业。基准线为8.3%;预警线为11%;
(三)制造业。基准线为8%;预警线为10%;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6.5%;预警线为7.5%;
(五)建筑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8.5%;
(六)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6.0%;预警线为7%;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6.5%;预警线为8.5%;
(八)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4.0%;预警线为6.5%;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9%;预警线为12%;
(十)金融业。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8.5%;
(十一)房地产业。基准线为4.5%;预警线为7.0%;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5.0%;预警线为7.0%;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基准线为4.5%;预警线为7%;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基准线为5.5%;预警线为6.5%;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3.0%;预警线为6.0%;
(十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基准线为7.0%;预警线为9.0%。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原则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44号),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四、企业工资增长要求
结合我区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根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对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劳动生产率较高、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以上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按照货币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企业,经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当地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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