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解除合同处理过重
时间:2023-04-22 20:42:06 2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案由

申诉方:张×女,32岁,×大厦全民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大厦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李×,该大厦经理

上列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张×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认为,×大厦对自己的处理与事实不符,且违反处理程序,于1991年6月18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认定:1.1988年6月1日,张×被×大厦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1991年5月,经本大厦百货部原经理苗×同意,张×处理了一些啤酒具,共收款176元,并且已交付款台,其中80余元上交内部银行,入了账。所剩90多元直至7月底,事发后才由张×上交百货部。张×将90多元存在收款台,迟迟不上交,不入账,对此应负一定的责任。

2.1991年6月初,张×未经领导同意,将6个奶锅价值62元处理给本组6名营业员(含本人),既不填写“残损商品削价报告单”,又未缴款。张×身为组长,私自处理商品,违反柜台纪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大厦在作出辞退张×决定前,曾征求大厦工会的意见,但工会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张×辞退。

4.×大厦在处理张×前,没有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任何行政处分。

(三)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认为,张×身为柜台小组长,不上交所卖商品现金,不入账,并私自决定处理商品,违反了大厦的经营管理制度,在职工中影响很坏。对此,张×应承担主要责任。×大厦在处理张×前,没有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以及行政处分,违背了有关辞退的处理程序,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大厦主动收回关于对张×的处理决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其辞退期间的工资;

2.张×做出深刻检查,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3.仲裁费20元,双方各负担10元。

(四)分析与评述

1.此案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均比较满意。但是,如果本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仲裁机关将如何进行裁决呢?这就是平时所经常遇到的职工违反实体法,企业违背程序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仲裁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职工确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而企业只是部分违背了有关处理程序,那么,仲裁机关应当维护企业的处理决定。但在案件终结后,应主动向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今后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处分职工的建议,促使企业依法行使自主权,同时也可以使受处罚者真正心服口服。如果职工所犯错误性质轻微,且属偶犯,而企业又严重地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那么,仲裁机关应依法维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违反实体法与违背程序法同样都是违法行为。

2.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3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的规定,企业在辞退违纪职工时,必须征求工会的意见,但并非征得工会的同意,企业才可行使辞退权。事实上,应由厂长按照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因此,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是否辞退违纪职工的重要参考意见,但不能作为能否行使该权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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