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骚扰,法律可别当了“花瓶”
时间:2023-04-24 14:02:31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性骚扰近几年来一直是法律界的一个热词,是3年前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但由于性骚扰案件取证难、法律规定的概念不明确、一些受害女性忍气吞声等原因,在法律上防止、惩治性骚扰问题一直未得到真正解决。为此,参加正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一些妇女代表们提出,应早日出台全国性反性骚扰专门法律,切实保护妇女权益。(10月31日《法制日报》)

在这个被一些人称之为性狂躁和性爆炸的时代,数不清的有关性的信息撞击着人们的视觉和听觉,人类性的欲望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涨和饱满,性骚扰也因此而泛滥和蔓延。特别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有的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目前,职场已成为性骚扰的重灾区,强势方——上司、老板等往往利用工作便利,对弱势方——下属、雇员等实施性骚扰。这种侮辱性、威胁性的工作生活环境,使相关妇女的精神、身体受到极大损害。

传统上一直把性骚扰理解为对异性不正当的身体接触,或者偷窥异性的隐私部位,或者裸露自身的隐私部位。但近年来,通过手机、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情况亦呈愈演愈烈之势。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窃以为,性骚扰之所以屡禁难止,除了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之外,还缘于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强,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骚扰的时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强制才行,一般性骚扰行为如果适用该法条处分偏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对情节较重的或情节恶劣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些处罚对那些造成他人终生痛苦的骚扰者而言,可说是无关痛痒。

我国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虽然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个条文实际上只是属于宣告性质。这两年各地都陆续出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大多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把语言、文字、图片、图像、信息等都作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因其缺少具体的操作依据,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实际案例当中举证难、界定难的问题。

这些迹象表明,在性骚扰越来越多地侵入了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的生活,女姓在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时常常无法可依,只能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的今天,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是当务之急。在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人民网中国妇联新闻网特推出当代中国女性的十大期待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44.36%的网友投选了全国性反性骚扰专门立法早日出台。

笔者也期盼这部专门法律尽快走上实施前台,更期盼相关法律明确性骚扰构成侵权的要件、具体处罚尺度、举证责任等,给女性朋友以切实的保护。因为,只有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加规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打击力度才能更大。法律条款上的细化如果不能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成正比,出现了矫枉过正、法不责众、无法兑现的尴尬,那么,再好的法律也是纸上谈兵,花瓶而已!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新时间:2024-02-02 18:00:34
查看举证责任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举证责任 最新知识
针对惩罚性骚扰,法律可别当了“花瓶”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惩罚性骚扰,法律可别当了“花瓶”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