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称离职后得知自己怀孕,于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和社保。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女士离职前是否知晓自己怀孕成为争议焦点。
杨女士现年29岁,2007年进入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阳光公司)工作。她起诉说,去年年初,她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开始担任产品经理,月薪7500元。去年4月25日,公司以人员缩编为由,想要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稍后,杨女士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离职。10多天后,她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告知已经怀孕40天。
“她离职的时候已经怀孕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杨女士的代理人说,杨女士立即找到龙腾阳光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杨女士就此事提起劳动仲裁。今年4月,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了杨女士的诉求。她对此不服,将龙腾阳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索赔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4万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龙腾阳光公司的代理人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确实是“缩减人员”,但杨女士没有提出异议,也没说自己怀孕。对此,杨女士的代理人说,当时她自己并不知道怀孕,检查后才知道的。“作为一名已婚的适龄妇女,杨女士应该对自己是否怀孕有一定认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她应该已经怀孕一个月左右了。”龙腾阳光公司的代理人反驳说。
鉴于双方都要继续提交证据,法官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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