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住房是当时我国特有的住房制度,也叫福利分房,,998年后全国均停止了这种分房形式。这种房子的产权属于单位(公房),使用权属个人,有房屋“租赁凭证”,要交房租。所以,个人是没有房产证的,对房子没有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登记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
1993年我国开始住房制度改革,将单位分的房子出售给个人,也叫“公房出售”,价格是以成本价为基础,根据职工工龄、房子的区域地段、房龄、朝向、楼层、付款方式等进行折扣。
一般工龄每增加一年折扣1%(30年工龄可折扣30%,可以用户口本内工龄最长的人),一次性付款可以折扣20%,房龄每增加一年折扣0.5%等,最后计算出的房款一般在8000至30000元左右。
这种房子出售给职工后,产权归职工所有,5年后可上市交易。出售后不交房租,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公房出售的成本价从1993年至今已调整过几次,以上海为例:从每平920元到1120元,再到1180元,目前为1296元/平方米(以上是成本价),出售时,加上各种折扣,最后的单价为几百元。
这种公房的售价不会上涨,1296元是2001年上海公布的成本价,已有10年没有动,这是因为公房出售政策性出售,是一种给职工的福利,如果上涨就失去了意义;二是该买的都已经买了,而且今后也不会再有这种性质的房子。所以,“公房出售”的价格不会像当前的商品房一样上涨。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福利房是单位给补贴的房产,但往往房产证在单位,5到10年才会拿到房主手里,所以房主需要按一定比例购买后才能拥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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