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应当体现庭审的内容包括哪些
时间:2023-02-18 11:01:43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判决书的模式与庭审内容相分离,“审”与“判”没有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是改革行政判决书模式中应当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判决书中必须体现出法庭所审的内容,使“审”与“判”密切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人们不会感到开庭是在演戏,也使判决书显得更加具有说服力。要作到这一点,应当在判决书中增加下列内容:

(一)列明法庭中审查的各项证据首先,根据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先列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其次,列出原告方针对被告举证而提出的反证及其他证据;而后,列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最后,列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人对列明各项证据的写法持有异议,认为太烦琐,没有必要。但笔者认为,证据是法院审理任何一个案件的基础,若不列明案件中的证据,可以说整个判决书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并且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已所提交的证据是否为法庭所注视,是否有的证据被法庭所忽略。另外,就审判方式改革而言,我们正在由传统的“查明客观事实”的观念向“查明证据事实”的观念转变,在判决书中列明证据,正是新的科学审理方式的需要。因此,在判决书中列明案件的各项证据是十分必要的。

(二)判决书中应当充分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以往判决书中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普遍写得过于简单,有的只是将起诉状和答辩状作了简单的概括,而未将当事人在法庭中陈述、辩论的理由总结出来。而实际上起诉状和答辩状中,仅是当事人对案件很粗浅的意见,其实质内容和精华往往表现于法庭的陈述和辩论之中。因此,应当将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表达的意见结合起诉状、答辩状中的理由,加以总结整理,在判决书中充分反映出当事人的意见。

(三)判决书中应当表述法庭质证、认证的情况法庭对于证据的采信,构成了判决的基础。任何一个判决都是在法庭所确认的证据基础上形成的,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确认,在判决书中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应当是判决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多数国家法院的判决来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也不论法官的写作风格与水平,证据的质证和确认总是在判决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象我国以往的判决书中从不表述证据质证和采信的情况,则是十分罕见的。这种作法的弊端甚多:其一,判决书中反映不出庭审的情况,导致审与判脱离。其二,允许不说明质证与认证,就作出判决结论,极易导致司法专横,为司法腐败提供可乘之机。因为,判决书中不载明质证与认证,实际上是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又不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武断与专横自然有机可乘;并且,这样致使公开的庭审成为一个形式,不向当事人和公众说明判决根据和理由即作出判决结论,实质上仍然是暗箱操作。其三,没有证据的质证与认证的判决,不能向公众展示公平与正义。判决中缺少了质证和认证,就无法进行说理和分析,也无法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内在必然关系的结论。这样的判决如何能让当事人和公众相信它是公正的呢?无论从司法的原则和公正原则上看,都应该并且必须在判决书中表明质证和认证的情况。这样才能防止司法专断和腐败,有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赢得公众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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