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前工龄算工伤么
时间:2023-08-18 20:11:31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不一定是工作年数。工作年数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不是工作年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一般工作年数是指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一般工作年数时,必须包括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第39条,本公司的工作年数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退休后,最后回到本公司的工作日开始计算。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不限于此。一、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行政方面或者资金方面调动工作人员,调动前后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但是,在解放之前,由于业务需要调动,确实有证人,本公司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行政方面和资金方面派遣国内外学习业务者,有确实的证明,除了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数外,其派遣前和本企业后的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合并计算。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五、企业转让、重组或合并,原工人员留企业工人,其转让、重组或合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七、疾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的人,必须连续计算本企业的工作年数,6个月以上病愈后,回到原企业的工作人员,除了6个月以上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数外,其前后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合并计算。八、在敌伪和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下,为了反对统治的压迫而被迫退休,退休期间被敌伪和国民党政府监禁的斗争者,在监禁期间和退休前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的本企业的工作年数必须连续计算。工作年数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不是工作年数。

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裁员和辞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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