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无固定期合同需要约定试用期吗
民法典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应的解释,所以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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