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受伤未定工伤劳动者仍获民事赔偿吗
在我国,对于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的处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第二,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的问题上,鉴于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尚有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故立法虽没有采纳“择一选择模式”,但也未能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n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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