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在济南市历城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官多次现场取证,案件圆满终结。
李某是某企业的车辆调度员。近日,正在上班的他,被王某驾驶的叉车轧伤双脚,造成右脚多处骨折、左脚骨裂,事后李某向王某索要赔偿。在多次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是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范围,并已获得工伤赔偿,王某主张超出工伤赔偿范围无需对李某进行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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