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已获民事赔偿是否影响工伤赔偿?
时间:2023-06-21 08:54:08 3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提出第三人已经通过诉讼和庭外协商得到全部赔偿,因此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申请人申请工伤保险是基于保险合同而取得赔偿,在法律上是一种约定之债;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因为侵害人的过错获得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数个约定之债之间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能因当事人已经因侵权责任赔偿获得支付就免除社会保险的支付义务。

一、利息诉讼时效与本金诉讼时效是什么

利息诉讼时效与本金诉讼时效都是三年。可以。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与本金分开计算。对于有具体约定给付期限的利息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即有约定期限从约定,还确定不了的,未满一年的利息与借款一并返还,超过一年的利息满一年支付一次。由于这种规定下的利息支付与本金支付不完全一致,所以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在间接承认利息的独立性,即利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债权而存在。而且,在实务中已经产生的利息之债也并不会随着主债务消灭而消灭,本金的偿还只会使得后续基于本金产生的利息不再产生,而之前产生的利息之债却不会当然消灭,它只会因为借款人清偿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消灭。由此可以看出利息之债与本金之债是相对独立的,所以利息之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开计算。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因此产生的债务是一种合同约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的承担问题,它不是一种合同责任,因此而发生的债务也不是约定之债,而是一种法定之债。

(二)形成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之时;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之时。

(三)承担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除了约定赔偿责任外,还可约定违约金责任、解除合同或者强制实际履行等方式,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因此,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而且该责任法定性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四)赔偿范围不同。

在违约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如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实际履行或据此求偿;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故权利人只能就其信赖利益损失主张权利。

(五)免责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而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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