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技术性强。
2、犯罪隐蔽性强。
网络的虚拟性使犯罪分子不受时空限制,可以不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进行诈骗活动。而且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往往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难以追踪定位。
3、犯罪取证难。
由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和删除,而且删除后不保留任何痕迹,加上很多信息系统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时候安全防范设置不强,不具备数据保护等功能。犯罪分子实施破坏、窃取数据后,系统没有自动保留犯罪痕迹,故案发后难以取证和调查。
4、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犯罪分子不用锁定特定犯罪对象,在上网的电脑上轻点鼠标就可以修改信息或者将诈骗信息发布出去,短时间内往往就会收益较大甚至巨大。
5、犯罪涉及面广。
网络不受时空限制,故此类犯罪的犯罪地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被害人也可能分布在多个省市甚至多个国家、地区,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内多个司法机关或者多个国家、地区对此类犯罪具有管辖权。
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哪些警示
金融犯罪警示录
近年来,金融诈骗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被骗单位决策者的渎职和银行内部防范机制的不健全是犯罪分子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
与犯罪分子的狡猾、奸诈相比,银行业的防范意识和手段还远远不够。犯罪分子已经使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复制印鉴,而我们银行目前的印鉴真伪鉴定还停留在叠角(将存款者预留印鉴与提款者所持凭据上的印鉴分别对角叠起看是否能组成一个浑然一体的印鉴)阶段。一方面是用高技术武装起来的无孔不入的骗子,一方面是用肉眼观察来鉴定真伪的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两者交锋,高下自见。
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处负责人说,金融诈骗案件造成的后果十分恶劣,犯罪分子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划到自己账户使用,指望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打回对方的账户“回笼”。而骗子惯用的手法是拆东墙补西墙,但到时候一旦出现无墙可拆的局面,这些被引存的资金便不能按时“回笼”,那么负担就将直接转嫁到商业银行身上,人为地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峰教授认为,金融机构属于高风险行业,像这种伪造票据的金融诈骗案,属于金融风险中的“操作风险”。其实质是利用银行的信誉行骗,其危害就是银行要承担相应损失。而在我国,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的最终“贷款人”。也就是说,最终的损失要由国家来承担。银行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的是“放大器”作用,银行业如果出现支付困难,势必将引起金融恐慌,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王春峰认为,我国即将加入wto,如果我们的银行由于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公信度,这将是很可怕的事情:一是容易成为境外一些犯罪分子
“洗钱”的中介;二是会使得公众不再信任我们自己的银行,而使国有银行在与境外银行的竞争中逐渐失去客户。
南开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张尚学说,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的金融诈骗案暴露出我们银行内部管理的一些问题。银行业在发展中要注重业务、技术和制度的同步建设,缺一不可。这起诈骗案暴露出银行在以下三个方面部有薄弱环节:一是在技术进步方面,金融业在运用高技术防伪手段上应当处于社会领先水平,而犯罪分子的伪造印鉴的支票竟然轻而易举地通过了银行的检验。
我们应当在金融票据管理的一些技术手段上舍得投入。二是金融业的业务开拓是远远不够的。在金融市场中,的确存在着资金的需求者和剩余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而这起案件反映出,这些中介工作银行没有做,却让那些“资金贩子”干了,他们熟练地运作市场,非法牟取好处费,使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金融产品的单调、单一,客观上给“资金贩子”提供了市场。三是金融业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家商业银行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方便储户被放在首位,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被放到了不太重要的位置。银行前台工作人员在检验支票印鉴过程中不够尽职;一次性划出高额存款,应当电话通知存款单位确认。四是应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发生了这样的诈骗案,前台人员、主管人员、上级领导,各自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是在国外发生这样的事情,相关的银行人员恐怕永远不能再进入银行业工作了,在我国就没有这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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