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
时间:2023-08-12 09:45:34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国际化趋势凸显也是一大新特点。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的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包括什么?

(一)资金募集阶段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集资诈骗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资金发放阶段

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贷后催收阶段

针对这些不良债权,互联网金融公司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代为催收,鉴于国家针对催收方面打击力度的加强,相关机构也多采用电话轰炸、大字报、非法拘禁等软暴力行为进行催收。

1、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强迫交易罪

在实践中,因为借款人缺乏偿债能力,常出现催收机构强迫借款人向其他贷款机构进行借款,通过强迫其以贷养贷从而达到还款的目的。《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罪有规定。

网络借贷、P2P、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新兴“金融业务”借助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产业的东风进行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载体,我们要及时的加以规制,尽快的营造一个可以让公民信赖的网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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