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一些单位在实施公积金制度时,确实存在拖欠或者不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甚至一些单位挪用职工住房的公积金,或者没有实行公积金制度,因此,保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是当务之急。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呢?
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是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其理由是:
1、住房公积金由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调整并非由民法(包括劳动法)所调整,因而就不在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从劳动争议具体的法律规定上看,住房公积金未纳入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几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却没有住房公积金,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的意思。
3、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法院内部已达成共识并出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的救济途径:
劳动者只能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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