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人们在寄送快递、托运货物时经常遇到的字眼。一般情况下,如果托运的物品在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托运人是否对物品保价决定了获赔数额的大小。一旦托运人未对托运货物保价,货物发生意外灭失后是不是只能获得极少的赔偿呢?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物托运合同纠纷案,托运合同的格式免责条款不醒目,货物丢失后,托运站被判全额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托运服装丢失托运站只赔运费的3倍
今年4月,省会某百货公司将一件装有29件服装的包裹委托一家个体托运站托运到深圳某公司。双方约定运费30元,百货公司未对托运服装进行保价。服装运送过程中发生意外,托运站把包裹弄丢了。事情发生后,百货公司找到托运站协商赔偿数额时,双方发生了很大分歧。
百货公司称,托运服装进价是6515.36元,托运站应该全额赔偿,同时提供了服装价值的相关证明。托运站则认为,百货公司在签订托运单之前并未出示有关货物价值、数量的证明,且没有对货物保价。双方签订的《货物运单》中注意事项第二条注明:委托本部承运货物,已保价的,按保价80%赔付,否则按运费的3倍赔付。因此,托运站认为应该按照托运单中对货物丢失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赔付运费的3倍。
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百货公司将一纸诉状递至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免责条款未明示,托运站全额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货公司将服装交给托运站托运,托运站收取了运费,双方之间即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此案中,托运单注明的限额赔偿条款与其他内容使用的文字、符号、字体都是一致的,没有其他明显的提示标识。据此,法院可以认定托运站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百货公司与托运站之间对赔偿标准没有约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托运站赔偿百货公司651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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