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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物丢失赔偿细则

2022-04-12 5,923人已浏览
  • 陈忠律师

    陈忠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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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物流货物丢失赔偿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法规。首先是《邮政法》,其中规定物流货物丢失赔偿方式包括两种,第一是对于保价的货物,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货物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有最高赔偿限额,即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其次是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要遵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以邮政法的相关规定为主。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的企业不得收寄。如果违反该条禁止性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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