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遇暴力抢劫不负责赔偿约定笔记本电脑被抢货运公司还得赔
委托货运公司托运的笔记本电脑在半路上被抢,但货运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运单
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暴力抢劫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发货方的经济损失。为此,委托方北京长得瑞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货运公司北京双方平安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货运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未以醒目字样印制,为无效条款,判令货运公司赔偿发货方经济损失10800元。
2005年6月15日,北京长得瑞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瑞华公司)通过北京双方平安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平安公司)托运IBM1858-2WC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电脑包一个给河北唐山的客户。在平安公司向瑞华公司出具的运单下部,用小号字体印有:发货人须声明货物价值交纳保险金后,如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坏短少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付,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未交纳保险金的无效;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1元赔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负责赔付:人力不可抗拒、暴力抢劫等。
托运的货物交付一个月以后,瑞华公司突然收到唐山客户发来的催货通知书,称其至今也未收到订购的货物。瑞华公司马上与平安公司联系,得知在发货当天晚上八点左右托运货物被抢走,平安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平安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运单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因犯罪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的公司不予赔偿,因此不同意瑞华公司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运单是平安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单证,其中的运输合同条款是由平安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平安公司仅以不醒目的字样将其印制在运单上,不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在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合同此项约定免除了平安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加重了瑞华公司的损失,故应为无效条款,对瑞华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法院还认为,运单中关于未声明货物价值的按每公斤1元赔付的约定,也属于免除平安公司自身赔偿责任,加重瑞华公司损失的格式条款,亦应为无效约定,对瑞华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平安公司负有将瑞华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送交收货人的合同义务,并依法负有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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