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夫妻团聚须知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居民)配偶一方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另一方可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与配偶团聚生活。
未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父母一方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
二、受理部门
户籍属南宁市区的居民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户籍属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县的居民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及其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配偶同时到受理机关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原始照片人像尺寸要求: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如因照片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交出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定居在香港或澳门的配偶的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随同父母一方申请的子女,提交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提交出生证可免交该证明。)
5、提交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6)“中国共产党员”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组)审批意见。
6、交验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提供香港配偶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或澳门配偶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居民身份资料厅出具的证明书。
8、提供2张港澳亲属2寸彩照
9、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提供的材料和复印件均使用A4纸。
10、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审批时限
达到公安部公布的审批分数线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已获批准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定居的申请人,领取《前往香港或澳门通行证前应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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