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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地区,离婚呈请需要哪些理由

2022-04-17 1,178人已浏览
  • 赵飞律师

    赵飞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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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香港地区,离婚呈请需要满足:双方已经分居长达一年、或者一方存在遗弃行为超过一年,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理由。具体来说,夫妻二人至少结婚1年以后,任何一方可向法庭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需要向法院证明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理由,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1、对方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其共同生活; 2、因对方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3、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4、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5、对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法律依据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 婚姻诉讼条例-SECT11A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VerDate:30/06/1997 (1)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由1995年第29号第7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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