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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地区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2022-04-17 2,659人已浏览
  • 赵飞律师

    赵飞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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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香港地区结婚的条件,主要依据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双方属于单身人士,并不存在其他合法的配偶。而且,结婚需要出自于双方的自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属于特定的亲属关系,并不能在香港地区结婚。具体分为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1971年10月7日起在中国香港地区缔结的婚姻,须意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只可按照《婚姻条例》的程序缔结;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时男女双方必须年满16岁,男女任何一方或双方已满16岁未满21岁,且该方或双方并非鳏夫或寡妇,则该方或双方结婚须按照《婚姻条例》的规定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任何一方在结婚前已合法结婚的,其后来的婚姻无效; 4、男女双方均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5、男女双方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香港婚姻条例》 13. 任何一方不足16岁时许可证或证明书的不予发给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未满16岁,则不可发给登记官证明书或批给特别许可证。(由1934年第13号第2条增补。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由2005年第23号第41条修订) 14. 交出同意书 (1)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 —— (a) 在结婚日期当日已足16岁但未满21岁;及 (b) 并非鳏夫或寡妇, 则本条适用于有关的拟缔结的婚姻。 (由2005年第23号第10条代替) (1A) 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就拟缔结的婚姻所作的同意书须在 —— (a) 登记官证明书发给之前向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交出;或 (b) 特别许可证批给之前向登记官交出。(由2005年第23号第10条增补) (2) 本条不得理解为免除取得原讼法庭对法庭的受监护人结婚的同意的必要。(由1997年第80号第28条增补。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15. (由1997年第80号第29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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