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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地区,离婚申请需要哪些理由

2022-04-17 1,390人已浏览
  • 赵飞律师

    赵飞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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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香港地区,离婚申请需要一定的理由,例如双方已经分居满一年或者一方存在通奸的行为。具体依据是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可共同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双方申请人需要向家事法庭登记处提交《共同申请书》。双方应当证明以下至少一项理由,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1、婚姻双方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 2、在紧接申请提出前不少于1年,法院接获一份婚姻双方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而且是经双方签署的,表示双方拟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的书面通知。该通知书需符合规定的格式。
法律依据
《香港婚姻诉讼条例》 婚姻诉讼条例-SECT11A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VerDate:30/06/1997 (1)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由1995年第29号第7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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