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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申请人所知的所有发明人的姓名及其最新地址; c.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同时,或者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申请人与发明人不完全相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以合法方式获得申请权的情况说明; d.申请人在香港的文件送达地址。(3)必要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a.短期专利申请的发明所属的IPC分类号; b.优先权声明和在先申请副本; c.不损害新颖性公开声明和有关说明; d.微生物保藏的有关资料。(4)申请费用申请短期专利应当在提交请求申请文件后的1个月内(如果申请不是一次提交的,自最早提交的部分申请文件之日起)缴纳提交费和公告费共4070港元。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但要增加滞纳附加费,超过滞纳期仍然未完成缴费手续的,短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1.2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的短期专利申请的申请手续一项国际申请如果指定了中国,并且指明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当该项国际申请进人中国的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也可以就该项国际申请中的发明申请短期专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即有资格申请海外签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在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或出生后的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 3、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而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并在香港有居留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五)中国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六)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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