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往来香港或澳门商务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在自治区和南宁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注册资金需5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年纳税金额达5000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南宁的代表机构的法人代表、股东和相关人员,受单位或代表机构派遣往来香港或澳门商务的人员均可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S签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二、受理部门
公司注册地址在南宁市区的申请人须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公司注册地址在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的,申请人须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亲自到受理机关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不属南宁市常住户籍的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登记备案
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进行商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请人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所在单位应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单位登记备案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部门受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登记备案未满两个月的,申请人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登记备案满两个月后方可申请三个月或者一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五、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用A4纸复印)
1、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1)提交单位出具的《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单位派遣函和《申请香港、澳门地区商务登记备案函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公司股东应提交股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6)公司员工提交最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
(7)再次申请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回执,在回执单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可免交(3)、(4)材料。
2、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1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并提交广西区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申请人须到广西区内具有出入境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照,照相馆名单请登录http://www.nncrj.gov.cn/article.domethod=getArticleInfoid=81查询。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的应提交本人出具的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公司股东应提交股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5)公司员工提交最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
3、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请提交该证;
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申请澳门多次有效签注一式两份)。
六、审批时限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十五个工作日。
2、再次申请签注:十个工作日。
异地户口需发函核查或申请材料有疑点,需要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一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台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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