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该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人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交监护人的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提交相应的资料
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33号窗口或者西部大厅7号窗口预约,在预约日期内到指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配合(根据申请种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获取结果等内容。(对申请材料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呈报省厅审批部门及港澳相关部门进行核准和审批,获得结果后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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