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中山怎样申请往港澳夫妻团聚,申请的条件有哪些,申请材料是什么,申请手续有哪些?
答:
一、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申请时可携行所有18周岁以下子女。
二、申请手续:
1、填写《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具意见(国家公职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携行子女的,每人均需提交一份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
3、交验港澳配偶的智能身份证、回乡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二份;
4、交验携行子女的原始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交所有子女身份证件(境外子女提交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均需提交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大一寸(相片大小48mm×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彩色照片一张(携行子女提供独照)。
7、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必须同时前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另:
(1)申请往香港、澳门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港澳配偶身份证、回乡证、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凡是1994的2月1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其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分居年限认定,是以长子(女)的出生时间往前推一年为分居时间,长子(女)血缘关系认定凭DNA确定(DNA检测具体由省公安厅安排);
(3)携带收养儿童(参照《照顾养父母及未成年投靠养父母怎样办理往港或澳)的须知内容;
(4)携带非婚生儿童,申请人需提供由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接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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