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婚姻法律的规定如下:
01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02 寡妇有再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03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登记。
04 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个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听从自愿。
05 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06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得强迫丧偶妇女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