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族军人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特别规定
针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的婚姻,军队设定了严格的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禁止结婚,而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寻找结婚对象。不过,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1.对于孤儿、伤残人员以及超过30岁且回原籍结婚确有困难的士官;
2.在特定的地区,如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等,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的中级以上士官,可在得到相应政治机关和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在部队驻地寻找结婚对象,并签订就地安置协议。
二、军人结婚的独特鼓励政策
1.军队中对于结婚有一套独特的鼓励政策,以推迟婚龄为主要内容。具体到男性军人25岁以上、女性军人23岁以上初婚视为晚婚,并在此基础上提供额外的晚婚假期。
2.军人在婚姻关系处理上,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典》和社会公德,禁止未婚同居和婚外性关系。军官和文职干部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接受政治审查。
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符合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要求,确保军人家庭的稳定和国家安全。
三、现役军人结婚申请的特别程序
现役军人的结婚申请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1.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的军官、士官和文职干部的结婚申请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军人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并获得《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这些规定确保了军人婚姻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反映了军队对人员管理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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