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交申请;
2、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3、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 如 何 申 请 成 为 少 数 民 族 】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了解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某些条件的话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来说,如果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者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或者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那么就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如果您有其他关于生育的问题或者需要更具体的解释,欢迎随时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您解答。
符合条件的夫妻或一方可向县级民族事务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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